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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套牌侵权 种企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3-18

    近年来,随着我们在农业方面政策法规和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种子侵权问题总体好转,但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的行为依然存在,正规种企该如何维权?3月10日,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鹏虎。
    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以《商标法》的保护为例,周鹏虎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它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当前种业界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企业研发的品种虽然不等同于商标,但是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品牌来定名自己研发的品种,所以品种和商标往往都与企业品牌存在一定的联系。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注有商标持有人商标标识的假劣种子等,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经济法律方面的保护
    以《产品质量法》为例,质量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种下去,难免会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侧面上也损坏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周鹏虎告诉记者,如存在假冒自己品种致使农民欠收的情形,企业可以顺藤摸瓜,搜集掌握相应证据以后,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另外,企业在平常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一些产品外包装和正品厂家的外包装非常相像,而且产品的品种和正规品种也很接近。比如有些企业仿照“隆平206”的正品式样,卖“隆平206”,包装样式和种子的外观非常接近“隆平206”,这个时候,企业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行政法律方面的保护
    行政执法是当前企业普遍选择的维权途径。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对种子打假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打假效果显著,市场秩序好转。另外,我国政府行政法律规范比较完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局等行政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第二个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效率高,惩罚力度大,不但要对不法分子罚款,还要吊销不法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比较民事法律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更为严厉。
    周鹏虎说,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无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可以分别依据《种子法》第59条和60条进行处罚。
据农业科技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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